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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小编 日期:2026-01-08 07:06:12 点击数: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图1)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分层分类困难家庭服务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持有黔南州户籍居民或在黔南州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黔南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县(市)民政局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实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可参照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南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各类金融资产(如:现金、存款、债券投资、股票、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且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或缴纳出资)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大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变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唯一的刚性住房获得的资金可不计入金融资产。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名下无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从农村搬迁到城镇居住,在城镇拥有不超过1套住房且原农村房屋空置的;

  (3)《黔南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所列关于房产的认定除外情形。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一辆,且现值在70000元以内;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0000元以下,且无赛车等类型娱乐性摩托车;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无中大型农机具、挖掘机、推土机、运载货车等机动车辆。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帮困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按照残联部门有关标准目录执行),扣除政府补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打牌赌博、出入高档餐厅会所、娱乐场所、进行网络打赏等非必要高消费行为的家庭;非重大疑难疾病(按照卫健、医保部门有关标准目录执行)跨省就医产生大额医疗自付费用的家庭,但长期跨省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就医或根据我省医保及转诊相关规定按“分级审核、备案生效”的原则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的除外。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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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九条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开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绿色通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进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时,可不入户、不公示,依法保护其隐私。

  第十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由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不在同一县(市)或在同一县(市)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均不一致的,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证签发地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属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按家庭主要成员实际居住地确定收入支出等相关核算标准。

  第十五条未办理户籍迁移但已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居住满1年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但未申请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并逐级主动报告。

  第十六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群众,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受理申请后,结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照认定条件一次性对应审核。

  1.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有效材料;

  3.申请家庭人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4.家庭必需大额住行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等刚性支出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受理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入户调查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家庭人员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查询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各类收入、财产等状况,获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比对。通过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核对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各类收入、财产等状况,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客观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开展实地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访问。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或结合申请家庭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理调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查询获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根据审核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调查情况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但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补充调查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查难度较大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补充调查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特殊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决定的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经审核确认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对核查退出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三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本细则第七条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一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当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单独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录入信息平台,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主要受理部门,对群众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回村级申请办理;对群众提出的申请事项,未经开展调查,任何人不得答复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第三十九条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四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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