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定南8人非法开采萤石矿获刑!
“工业维生素”,其资源保护与规范开发事关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大局。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公然践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破坏,严重威胁区域可持续发展。
然而,竟有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顶风作案。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开采萤石矿刑事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吴某、黄某等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彰显了定南守护战略资源、严惩生态犯罪的坚定决心。
时间回溯到2023年12月,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调派挖机进入涉案矿点,将此前他人非法盗采后遗弃、且已完成补植复绿的萤石矿重新挖掘盗采,并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销售,累计盗卖萤石矿884吨,涉案金额36万余元。
2024年1月,遗留矿料售罄后,张某甲在同一矿点继续无证盗采,经黄某甲介绍销售萤石矿300吨,涉案金额13万余元。
2024年2月,张某甲伙同他人在该矿点持续非法开采,经张某联系销售萤石矿409吨,涉案金额17万余元。
2024年6月,被告人黄某、吴某、黄某乙、叶某结伙无证开采,在该矿点盗采萤石矿710吨,涉案金额31万余元,作案过程中被县自然资源局当场查获,仍有部分矿料遗留在矿点。同年7月,张某甲无视执法查处,擅自将上述被查扣后遗留在矿点的萤石矿转运盗卖,累计出售583吨,涉案金额26万余元。
经查,上述人员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内反复盗采,作案时间跨度长、涉案数量大、主观恶性深,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黄某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萤石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坚决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法官特别指出,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受非法利益驱使,漠视法律法规与生态保护红线,在行政机关查处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造成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严重流失与生态环境破坏。此案的判决,释放出强烈信号:任何企图通过破坏国家战略性资源牟取暴利的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无论参与人员多么复杂,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定南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战略矿产等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护好国家宝贵矿产资源与县域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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